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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律师事务所,河西区律师事务所全部*

  • 作者: 阳荣
  • 来源: 投稿
  • 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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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卓开敏现在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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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卓开敏、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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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12895543A),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工业园区俊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胜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征,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绪,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开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404602),住所地河东区卫国道189号帅越地热科技开发中心300室。

法定代表人:林钦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街道大毕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街道大毕庄村。

负责人:郝振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林,该村委会副主任助理。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旭盛建材公司)与被告卓开敏、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银都公司)及被告天津市东丽区*街道大毕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毕庄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并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原告旭盛建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相关案件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相关案件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重新立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盛建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征、宋国绪,被告大毕庄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卓开敏、中天银都公司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被告大毕庄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虽出庭应诉,但未提交大毕庄村委会委托代理授权证明,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观点

旭盛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3361445.5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1074313.18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15日,旭盛建材公司与天津瑞锦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锦宏基公司,系中天银都公司变更前名称)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旭盛建材公司承建中天银都公司分包的大毕庄商贸区1#、2#、3#、4#仓库中的土建、钢结构、彩板工程。合同签订后,旭盛建材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中天银都公司尚欠3361445.5元*一直未付。因大毕庄村委会也尚欠中天银都公司、卓开敏部分*也未给付,导致旭盛建材公司的*一直未付清。故提*讼。

旭盛建材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一、瑞锦宏基公司与旭盛建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一份。证明争议工程由旭盛建材公司承建,且合同中的工程量及增减项均按590元/平米计算。

二、于长民的证明一份、当庭证言一份。证明卓开敏借用瑞锦宏基公司的资质,将争议工程分包给旭盛建材公司施工。

三、郝振国证明一份,赵年吉情况说明一份、孙胜洪情况说明两份。证明争议工程由大毕庄村委会发包给卓开敏,结合证据一、二可以证明卓开敏借用瑞锦宏基公司的资质,将争议工程转包给旭盛建材公司,由旭盛建材公司进行了施工。

四、大毕庄商贸区1-4#仓库施工图及工程结算文件一份。证明旭盛建材公司施工的工程量及被告尚欠*3361446.5元。

五、赵年吉名下转账单一份、往来收据一张、孙胜洪名下交易清单两张、往来收据三张。证明卓开敏向旭盛建材公司付款360万元。其中:2010年6月5日赵年吉收到瑞锦宏基公司*160万元;2010年8月21日赵年吉收到瑞锦宏基公司*100万元;2010年10月11日赵年吉收到瑞锦宏基公司*50万元;2011年1月11日赵年吉收到天津*达公司的承兑汇票款50万元。以上共计360万元。

六、*信息一份。证明瑞锦宏基公司更名为中天银都公司。

七、吕钦建的说明一份(附协议书一份)。证明本案中3-4号仓库塑钢推拉窗制造安装工程是经大毕庄村委会主任郝振国介绍,由吕钦建从旭盛建材公司处分包,*由旭盛建材公司支付。

八、张砚亭的说明一份(附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证明本案中4号仓库工程钢构、彩板等由其承建,旭盛建材公司已支付83130元*。

九、陈凤富的说明一份、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说明一份(附发货单三十张)。证明大毕庄商贸城1-4号仓库工程中使用的混凝土由陈凤富联系,由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共计用了混凝土1711立方米,相关事宜与施工方*刚联系的,材料款由建设方大毕庄村委会支付。

十、天津市津南区双桥建筑安装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刚的说明一份。证明涉案工程总承包人是卓开敏,建设方现场协调人是郝振国,混凝土由大毕庄村委会指定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共计1711立方米。混凝土款项由大毕庄村委会直接向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天津市津南区双桥建筑安装公司第一分公司与旭盛建材公司签订部分土建工程,已经支付完毕。

十一、大毕庄村委会付款凭证七张。证明大毕庄村委会支付*的情况为由大毕庄村委会支付给卓开敏1140万元,卓开敏系工程的承包人。

被告观点

卓开敏、中天银都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大毕庄村委会辩称,*项已经和卓开敏全部结清,大毕庄村委会和旭盛建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旭盛建材公司应向卓开*张*。

大毕庄村委会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证明一份,付款凭证复印件十一份。证明大毕庄村委会已将全部*项给付卓开敏。

案件事实

就旭盛建材公司、大毕庄村委会提供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5日,旭盛建材公司与瑞锦宏基公司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瑞锦宏基公司为承包人,旭盛建材公司为分包人。合同约定旭盛建材公司从瑞锦宏基公司处承包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商贸区1#、2#、3#、4#仓库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钢构、彩板。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0年5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9月30日;合同价款为10409960元;合同价款按590元/平米计算,*支付时间和方式为土建部分到0时付总价的15%,钢构主体安装完毕付总价的40%,整体完工付总价的40%,余下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合同文件包括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等。合同签订后,旭盛建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工程已投入使用。

2011年12月19日,旭盛新型公司针对诉争工程制作大毕庄商贸区1-4#仓库工程结算文件,结算书中载明工程结算总价8176864元,减去部分材料费及已付*,瑞锦宏基公司尚欠*3361446.5元,并注明“本确认单及相关结算文件由分包人送达承包人(或其代理人)予以办理,送达日期为2011年12月19日,双方约定于结算文件送达后柒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算工作,超期视为双方均确认本结算”。旭盛建材公司将该文件交给卓开敏方工作人员程颖秀并由其签收。

天津市东丽区大毕庄商贸区1#、2#、3#、4#仓库工程发包人为天津市东丽区*街道大毕庄村民委员会。

天津瑞锦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天银都公司。

2016年11月1日、2017年1月24日,旭盛建材公司分别两次以卓开敏、中天银都公司、大毕庄村委会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后均撤诉。

*观点

本院认为,旭盛建材公司与瑞锦宏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约履行。瑞锦宏基公司变更为中天银都公司,其义务应由中天银都公司承担。对于卓开敏是否承担给付义务,旭盛建材公司明知卓开敏以瑞锦宏基公司名义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并没有约定将卓开敏列为当事人承担建设工程权利义务,现旭盛建材公司要求卓开敏承担给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旭盛建材公司诉求中天银都公司拖欠的*3361446.5元,旭盛建材公司已向卓开敏送达了结算确认通知,期间瑞锦宏基公司亦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于旭盛建材公司提出欠付*3361446.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大毕庄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已提供证据将*已全部付清,旭盛建材公司认为其没有付清,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中天银都公司拖欠旭盛建材公司*3361446.5元,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中天银都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旭盛建材公司要求中天银都公司支付利息1074313.18元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3361446.50元,利息1074313.18元,共计4435759.68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旭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86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

提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之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韩廷和

审判员马新

人民陪审员莒永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员梁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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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共有多少家专利事务所,名称和*谢谢

天津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总共17家,您可以在国家知识*网站首页“代理机构查询”一栏检索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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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00091天津市红桥区*桥大街15号

机构代码12103

机构名称天津市宗欣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300070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70号

机构代码12104

机构名称天津市新天方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邮编、*300041天津市南开区鹊桥路25号

机构代码12105

机构名称天津中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300060天津市河西区体院北环湖中道9号

机构代码12107

机构名称天津市三利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300201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1-803、804

机构代码12108

机构名称天津才智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300070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A座2门1302号

机构代码12113

机构名称国嘉律师事务所

邮编、*300050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117号

机构代码12200

机构名称天津市学苑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邮编、*300192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金辉大厦324室

机构代码12201

机构名称天津市北洋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邮编、*300072天津大学19教学楼

机构代码12203

机构名称天津三元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邮编、*300074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70号余2门602

机构代码12207

机构名称天津市杰盈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300131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65号金兴大厦2102室

机构代码12208

机构名称天津伊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300384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A座4-54

机构代码12209

机构名称天津盛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300384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B座208室

机构代码12210

机构名称天津翰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邮编、*300071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南开大学校内西南村18号楼东侧开发楼二层(科技园)

机构代码12211

机构名称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邮编、*300457天津天发区奥运路11号2-2-509

机构代码12212

机构名称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

邮编、*300070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29号四楼

天津市河东看守所在那里

天津市河东看守所*: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崂山道延长线河东分局院内(沙柳北路与崂山道交口崂山道延长线直行150米右拐)

天津市河东看守所邮政编码:300162

天津市河东看守所*:022-24372381

扩展资料

注意:

进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审查的人,是绝对禁止与外界任何人接触的,但有会见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

危害*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崂山道延长线河东分局院内

河西区律师事务所全部*

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张盈律师事务所、东方律师事务所。

1、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6号国投商务大厦605号。

2、张盈律师事务所:张盈律师事务所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广银大厦。

3、东方律师事务所:东方律师事务所位于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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